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为维护本会声誉及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本会的作用,推进本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和个人,其入会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员申请入会由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办公会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四条 本会会员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本办法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符合本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自愿履行本会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热衷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山西特色文化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团体会员是以单位法定代表或由法人授权的其他人加入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被选举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的,该团体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主席单位。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本会的,应由一名以上本会会员作为推荐人,并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会员登记审批表》,入会申请表可通过邮寄、本人递交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本会秘书处。
(二)本会秘书处对《会员登记审核表》进行初审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办公会审定。经批准入会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15日内办理个人会员注册手续。
(三)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会正式会员,由本会颁发给《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聘任书》。本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15日内,在本会网站或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加入本会的,应由一名以上本会常务理事或副主席、主席作为推荐人,并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申请入会单位填写《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入会申请表及单位简介、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指派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本会秘书处。
(二)本会秘书处对入会申请资料初审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办公会审定。经批准入会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20日内办理团体会员注册手续。
(三)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并由本会进行正式授牌;本会秘书处于该团体会员注册之日起20日内,在本会网站或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正式入会的个人或团体会员,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本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基础上,正式会员还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本会许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讲座论坛与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
(二)经本会许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文化事业信息、文化项目资讯和中介服务;
(三)经本会许可,优先申请并获得本会举办重要活动的冠名权;
(四)团体会员经本会许可或授权,享有以本会名义举办活动的权利。
(五)了解本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拥有本会组织相关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团体会员经本会许可,可在本单位或本行业设立本会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基础上,正式会员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本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
(二)不得从事有损本会名誉和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按时履行会费缴纳义务。
第五章 会员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会费是社会团体经费的主要来源,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本会会员均应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本会会费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民政、财政等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详见《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关于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本会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八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本会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十九条 对于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秘书处申请减免。
第二十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为缴纳会费会员开具经省财政厅监制的《山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监督,接受省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经本会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费使用严格坚持“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精打细算、杜绝浪费”以及“透明、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开支项目:
(一)本会召开的会议支出;
(二)本会印发期刊、文件、资料,网站运行、日常办公、交通差旅等费用的支出;
(三)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加班补贴等费用支出;
(四)本会开展有关活动的支出;
(五)本会邀请专家学者讲学、考察和交流等活动所需经费的支出;
(六)与中华文化促进会及兄弟省市文化促进会正常往来所需费用支出;
(七)与本会工作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由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会议和活动的;
(三)未经本会书面许可,以本会名义从事商务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