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山西文促会)英文译名为Shanxi 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英文缩写为SCCPS。
第二条 山西文促会是由热爱中华文化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山西文促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下,牢固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感,积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热爱中华文化的团体及个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山西特色文化为主旨,以提升山西形象和文化软实力为目标,动员和整合全省文化资源,深入挖掘三晋文化内涵,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文化强省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山西文促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08号三晋国际饭店D座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山西文促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立足山西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红色文化资源、民间文化资源和生态文化资源,以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资源,借助文化创意、现代科技和资本市场,努力推动文化事业建设,开发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文化产业项目,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二)发现和培养我省的优秀文化人才,大力宣传优秀的山西中华文化遗产及当代优秀文化成果,表彰鼓励在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作品;
(三)组织策划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会文化活动;
(四)开展相关咨询与培训业务,创办和创作体现山西文化特点的刊物、影视作品、动漫作品,打造网络自媒体传播等多种平台渠道,活跃文化产业市场;举办旨在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演出、展览、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节庆等活动;
(五)以中华文化为纽带,以三晋文化为特点,加强与兄弟省市区之间的文化交流合作,同时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委托主席办公会议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席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委员(包括主席团咨询委员和主席团学术委员)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驻会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驻会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5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会主席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