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19 15:41:47 阅读量:52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中华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山西文促会)是由热爱中华文化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英文译名为Shanxi 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英文缩写为SCCPS。
第二条 山西文促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牢固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积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热爱中华文化的团体以及个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山西特色文化为主旨,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己任,以提升山西形象和文化软实力为目标,动员和整合全省文化资源,深入挖掘三晋文化内涵,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文化强省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民政厅。接受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及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六条 山西文促会的主要职能是:
1.立足山西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红色文化资源、民间文化资源和生态文化资源,以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资源,借助文化创意、现代科技和资本市场,努力推动文化事业建设,开发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文化产业项目,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2.发现和培养我省的优秀文化人才,大力宣传优秀的山西中华文化遗产及当代优秀文化成果,表彰鼓励在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作品;
3.组织策划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会文化活动;
4.开展相关咨询与培训业务,创办和创作体现山西文化特点的刊物、影视作品、动漫作品,打造网络自媒体传播等多种平台渠道,活跃文化产业市场;举办旨在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演出、展览、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节庆等活动;
5.以中华文化为纽带,以三晋文化为特点,加强与兄弟省市区之间的文化交流合作,同时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弘扬中华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专家、学者、作家、艺术家、企业家以及自愿加入本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审议通过本会付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委托主席办公会议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